泰州市应急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泰州市应急产业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泰州市从事应急产品生产、科研、经营及应急救援与保障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组成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完善全市应急体系建设,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促进泰州市应急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州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泰州市应急管理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泰州医药高新区科创路1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或参与应急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服务认证,消防检测、消防维保等能力评价、技术评估、先进技术的推广与示范,组织与应急产业相关的培训,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三)组织会员单位参加相关技术、产品交易会、展览会、高峰论坛、境内外考察等活动,开展技术研讨、产品交易、推优展销,为培育名牌产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单位及相关应急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四)开展市内外应急产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应急装备、产品与技术,推动应急产品与技术出口;
(五)编印《泰州应急产业》期刊,建立“泰州应急产业”网站和协会微信公众号,向会员提供法规政策、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六)开展会员内部的创先争优活动,鼓励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七)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或用户单位委托的与应急产业有关的工作。
(八)建立应急产业专家智库,推动应急产业高质量发展。
综上所述,业务范围概括为:服务会员,信息咨询,开展调查,交流与合作,开展培训,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本团体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本市从事应急产业产品生产、销售、服务、救援的单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应急服务、宣传、救援志愿者或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行业内的骨干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于本市平均水平;
(二)有志于为泰州市应急产业和应急事业服务,有奉献精神和担当精神。
第二十四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
(七)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团体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团体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24年8月24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泰州市应急产业协会成立大会选举办法
(审议稿)
根据《泰州市应急产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泰州市应急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的有关选举办法制定如下:
一、出席本次会员大会的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次会议选举泰州市应急产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39名、监事1名,理事和监事候选人经发起人酝酿讨论与各地推荐、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机关资格初审后产生。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成员候选人由发起人根据首批会员规模、性质、影响力等因素,经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机关审定后推荐产生。其中,会长候选人1名、副会长候选人10名、秘书长候选人1名。
四、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五、大会选举的候选人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的表决方式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大会选举时,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员的2/3,方可进行选举,提名的候选人由超过实到人数半数同意方为当选。
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必须超过应到理事2/3,方可进行选举,提名的候选人由超过实到人数2/3同意方为当选。
七、经选举产生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立即生效;选举过程和表决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存档备查。
八、本选举办法经泰州市应急产业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泰州市应急产业协会
关于收取会费的标准及管理办法(审议稿)
为加强本团体财务管理,确保会费的收取与使用公开、合理合法,根据民发〔2003〕95号、民发〔2006〕123号、民发〔2007〕167号文件精神及本会章程规定,结合本团体会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会费交纳标准
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制定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6000元
4、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会员单位确因特殊困难,可向秘书处提出减免会费申请,由理事会议批准后予以减免。
二、会费交纳的时间和办法
1、会员每年3月1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2、新入会单位经批准后15天内交纳会费。
3、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时,可以现金或支票直接交纳或汇入本会账户,开户单位:泰州市应急产业协会,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凤凰支行,账号:1115028609100117271。
4、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本团体将开具由市财政局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会费管理
1、本团体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会费,加强管理。
2、会费的使用,本团体会费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其它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非营利性事业。
3、本团体实行由会长审批制度,秘书长负责收支审核。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四、其他
1、本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需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新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3、本办法经本团体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